合伙企业注册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需文件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全体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法人股提营业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方式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3. 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名,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6.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 房产证复印件:每一页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